壹、火災發生次數分析: 98年火災發生次數2,621次,與97年2,886次比較,減少265次,降低9.2%,其折線圖分析如圖1。94年至98年火災發生次數如圖2。
圖1. 98年與97年火災發生次數比較圖
圖2. 94年至98年火災發生次數圖
貳、火災類型分析 一、統計94年至98年各類火災均以建築物火災最多,98年以建築物火災1,634次最高,占所有火災數之62.3%,如表1及圖3。
表1. 94年至98年各類火災統計表
圖3. 98年各類火災統計圖
二、統計94年至98年建築物火災依建築物樓層數區分均以1至5層之火災最多,98年以1至5層建築物火災1,429次最高,占所有建築物火災之87.5%,如表2及圖4。
表2. 94年至98年建築物火災依樓層數區分統計表
表2. 94年至98年建築物火災依樓層數區分統計表
三、統計94年至98年建築物火災依用途類別區分均以獨立住宅火災最多,98年以獨立住宅火災689次占第1位,占所有建築物火災之42.2%;集合住宅火災330次第2位,占20.2%;工廠火災224次居第3位,占13.7%,如表3及圖5。
表3. 94年至98年建築物火災依用途類別區分統計表
圖5. 98年建築物火災依用途類別區分統計圖
參、火災起火原因分析 統計94年至98年火災起火原因均以電氣設備最多,98年火災起火原因以電氣設備846次占第1位,占所有火災數32.3%;菸蒂347次第2位(其中特殊地區之營建署所屬國家公園191次),占所有火災數13.2%;人為縱火294次居第3位,占11.2%,如表4。
表4. 94年至98年火災起火原因統計表
肆、火災起火處所分析 統計94年至98年火災起火處所均以路邊最多,臥室次之。98年火災起火處所以路邊566次占第1位,占所有火災數21.6%;臥室392次第2位,占所有火災數15.0%;客廳191次居第3位,占7.3%,如表5。
表5. 94年至98年火災起火處所統計表
伍、火災死亡人數分析 98年火災死亡人數117人,與97年101人比較,增加16人,增加15.8%;98年各月與97年同月份比較,死亡人數互有增減,其折線圖分析如圖6。98年火災死亡數雖較97年增加,惟除97年外,均低於歷年死亡數,94年至98年火災死亡人數如圖7。
圖6. 98年與97年火災死亡人數比較圖
圖7. 94年至98年火災死亡人數圖
陸、火災受傷人數分析 98年火災受傷人數296人,與97年304人比較,減少8人,降低2.6%。94年至98年火災受傷人數如表6及圖8。
表6. 94年至98年火災受傷人數統計表
圖8. 94年至98年火災受傷人數統計圖
柒、策進作為分析 一、持續推動住宅防火對策 (一)持續推行「住宅防火對策暨防範電氣火災執行計畫」 98年統計以住宅火災共計1,019次最多,占所有建築物火災之62.4%(其中獨立住宅689次占42.2%;集合住宅330次占20.2%)(如表3)。另分析火災起火原因以電氣設備846次占第1位,占所有火災數32.3%(如表4)。故消防署持續要求各消防機關依「住宅防火對策暨防範電氣火災執行計畫」,落實推動住宅防火相關宣導措施,並建立電氣火災危險群資料,針對轄內十大高危險群等老舊社區優先訪視宣導。 1、針對弱勢族群居住場所、鐵皮屋及老舊建築等高危險群場所,由地方消防機關或會同志工團體、電力公司、瓦斯公司進行訪視,直接向民眾提出防火改善建議,有效減少住宅因電氣設備、爐火烹調等使用不慎引起火災。 2、為提升家庭防火應變能力,將防火教育深入各小學,透過實際體驗簽證方式,讓家長及兒童習得防火逃生知識,並勸導家長不能獨留小孩於家中,以避免小孩玩火等引起火災。 (二)提升避難弱勢族群消防安全,深入居家訪視診斷 鑑於老人與避難弱族群注意力較低及行動緩慢,當火災發生時,因避難不及而於火場喪生,為降低高齡化社會火災的發生率及老人等死亡率,並指導改善老人等居家消防安全現況,建構一個安全的生活空間,於98年2月16日函頒「加強老人暨避難弱者防火宣導注意事項」,劃分期程及對象,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針對轄內獨居老人及身心障礙者,全面性地深入每一戶避難弱勢族群之家庭,進作居家防火安全診斷與宣導,以完善避難弱族之居家安全。 (三)推動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消防署除持續宣導民眾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外,並於消防法修正案第9條第4項及第5項分別增列未達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旅館、老人福利機構等低避難能力場所及住宅場所,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該修正案業於98年5月7日以台內消字第0980820352號函請行政院同意並送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議中。
二、加強縱火防制機制 (一)推動縱火聯防機制,務求有效抑制 消防署持續推動檢警消縱火聯防機制,透過檢、警、消完整通報及橫向聯繫體系,組成緊密縱火防護網,讓縱火者無所遁形,有效防制縱火事件,並加強縱火防制宣導,發揮全民力量防制縱火。 (二)強化圖利型縱火犯罪聯防機制 為防制圖利型縱火犯罪,結合「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制中心」,建立火災案件保險資料查詢平臺,提供即時詳細火災投保狀況,以掌握調查機先。
三、強化防火管理制度 (一)修正「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3條,旅館不限規模大小,皆需遴用防火管理人。 依原法規定總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上之旅館始需設置防火管理人。鑑於台北市白雪大旅社火災多人死亡事故,其使用面積約336平方公尺,依法免設防火管理人,為強化旅館公共安全,提升該場所自衛消防編組訓練等防火管理能力,爰將旅館原列面積條件予以刪除,亦即凡屬旅館之場所,均為應實施防火管理之場所。 (二)持續督促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管理權人,確實制定消防防護計畫並據以推行,並要求各消防機關依據消防署函頒之「消防機關辦理防火管理業務注意事項」嚴格審核,以強化業者「自己財產,自己保護」之理念。
四、強化燃放爆竹煙火注意事項 98年統計共發生35件燃放爆竹不慎引起的火災(如表4),為避免類似案件再發生,消防署相關具體作為如下: (一)規範兒童施放一般爆竹煙火應由父母陪同 依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規定,兒童施放一般爆竹煙火應由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陪同,以避免兒童施放不慎受傷或造成危害。 (二)禁止兒童施放之一般爆竹煙火種類 內政部依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規定,公告升空類、飛行類及摔炮類等3種一般爆竹煙火禁止兒童施放,並且不得販賣予兒童,違者依該條例處罰。 (三)一定地區、時間等不得施放爆竹煙火之規定 除加油站、加氣站…等場所明定不得施放外,各市縣政府基於公共安全及安寧之必要,得制(訂)定爆竹煙火禁止施放地區、時間、種類、施放方式及施放人員資格之自治法規,以期降低燃放不慎引起的火災。
五、防範瓦斯漏氣或爆炸安全管理作為 98年統計共發生37件瓦斯漏氣或爆炸引起的火災(如表4),而外漏或爆炸原因多為瓦斯管線未維修因故漏氣、瓦斯爐具熄火但瓦斯持續外漏、人為故意洩漏再引燃爆炸…等,為避免類似案件再發生,消防署相關具體作為如下: (一)強化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機制及容器汰換制度 為確保消費者生命財產安全,加強液化石油氣容器閥之安全性,規劃液化石油氣容器閥不再檢驗,經拆卸即不再使用,直接換新閥之方式,並將製造出廠四十年以上之容器,其檢驗年限由每年檢驗一次縮短為每半年檢驗一次;透過此二項機制,降低液化石油氣容器之平均使用年齡。 (二)加強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場安全管理措施 為確保消費者使用安全,於分裝場及瓦斯行等場所加強容器查察,避免不合格容器流入市面,影響公共安全。 (三)進行「家用液化石油氣氣積計價之可行性研究」 為期減少瓦斯容器貯積情形、降低瓦斯容器於馬路運載產生的危險、發揮不慎漏氣可自動遮斷的功能,本署刻正進行「家用液化石油氣氣積計價之可行性研究」。
六、強化醫院自主防災機制,全面檢測醫院電氣安全 醫院為收容避難弱勢之病患,其消防安全應予特別重視,97年發生臺大醫院及高雄大東醫院等2件火災案,98年亦發生臺北馬偕醫院、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高雄義大醫院及彰化基督教醫院等多起醫院火災案,故為提升自主防災機制,業以醫院為對象,製作醫院火災案例,並函請全國各消防機關據以強化轄區此類場所之消防安全,復訂頒「強化醫院防火實施方案」,運用集會宣導或消防安全查察等時機,進行醫院消防安全之宣導與提示,同時由消防同仁操作紅外線熱像儀對轄區醫院配電盤等電氣設備進行檢測,如有異常或安全顧慮,立即請業者改善,以強化醫院場所之公共安全,完善「自己財產,自己保護」之預期目標。
捌、結語 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是政府積極努力與永續追求的目標,消防署秉持「服務與效率政府」之精神,密切注意火災發展趨勢,並分析火災發生及死亡成因,積極貫徹執行各項消防安全改善因應措施及策進作為,包括賡續推動住宅防火對策、加強縱火防制機制、強化防火管理制度、強化燃放爆竹煙火注意事項、防範瓦斯漏氣或爆炸安全管理作為、強化醫院自主防災機制及強化船舶火災防制作為等。未來,消防署亦將秉持上開精神,持續加強宣導及預防作為,以具體策略展現政府的關懷與服務,讓全民擁有一個更安全之生活環境。
資料來源: 內政部消防署消防影音新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