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適用之例外行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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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 動基準法適用之例外情形說明

一、 下列私立單位 適用勞動基準法,但其中特定工作者不適用

業別代號

適用勞基法行業名稱

不適用 勞基法之特定工作者

6911

律師業

6911-6919 法律服務業之律師

6912

代書事務服務業

6919

其他法律服務業

7920

小學

7920-7950 教師、職員

7930

中學

7940

職業學校

7950

大專校院

8110

醫院

8110-8199 醫療保健服務業之醫師

8120

診所

8191

衛生所及衛生室

8192

醫事技術業

8193

助產業

8199

未分類其他醫療保健服務業

8741

職業運動業

8741 職業運動業之教練、球員、裁判

9499

未分類其他組織

9499 未分類其他組織中,國際交流基金會、教育文化基金會、社會團體、地方民意代表聘(遴)、僱用之助理人員、依立法院通過之組織條例所設立基金會之工作者,適用勞基法。除上開情形外,其餘皆不適用。

補充:

8110-8199 醫療保健服務業之醫師 及 6911-6919 法律服務業之律師

不適用勞基法單位如自願提繳勞工退休金,其作業方式如下: (一)已參加勞保或就業保險單位,不須辦理提繳單位開戶手續,請單位備函說明係不適用勞基法惟自願提繳勞工退休金,並填具「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 填寫於身分2 欄位 ,勞保局將逕轉為勞退提繳單位。 (二)未參加勞保或就業保險單位,應備函說明並同時填具「勞工退休金提繳單位申請書」及「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辦理勞退提繳單位開戶及自願提繳者提繳手續。 不適用勞基法單位提繳勞工退休金時,雇主主動為其提繳或個人自願提繳皆可,惟雇主提繳率限為6%,個人自願提繳率不得高於6%。

二、公務機構、公立單位 僱用之下列特定工作者 適用勞動基準法

1 、分散各業之公務機構 、公立單位之 技工、工友、駕駛及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 員(不含約聘、僱)。

2 、清潔隊員:公務機構之清潔隊員,如: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之清潔隊員。

3 、從事停車場業務之人員:受僱於縣(市)政府從事停車場業務人員。

4 、國會助理。

5 、地方民意代表聘(遴)、僱用之助理。

6 、國防事業單位非軍職人員之工作者。 7 、公立醫療院所之技工、工友、駕駛以及臨時人員(不含約聘、僱)。

備註: (1)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規定,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

(2) 公營事業單位 如係勞動基準法之適用行業,有關勞工退休金制度,除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仍依照公務員相關退休法令規定外,其餘勞工皆比照一般適用勞基法之行業,提撥(繳)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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