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度勞動部就安基金-美妍美體照護人才班-即日起開始報名至4/24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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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

委託 社團法人中華美容美髮專業技藝協會 辦 理

103 年度行政院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補助

美妍美體照護人才培訓 班

招生簡章

核准文號: 依據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 103 年 2 月 日北市職能評字第 號

課程內容

性別平等課程

市場分析

教務管理

求職技巧

職涯規劃

職場倫理

顧客服務

美姿美儀相關法規

專業形象

儀器正確操作

產品概論

美膚概論

美妍護理概念

化妝品衛生與安全管理

香氛概論

經絡概論

照護護理概念

色彩概論

商品行銷技巧

服務規劃

綜合測驗

護膚療程護理

異常皮膚 護理

臉部經絡緊緻護理

精油應用與調配

美妍美體照護應用

香氛曲線護理

全身紓壓示範實作

證照技術示範實作

綜合實習

店家參訪

綜合評量

訓後就業目標 :

自行創業成立工作室或行動美容師、美容護膚沙龍美容師、從事門市行銷等相關行業、美容產品開發行銷公司技術指導員、從事美容休閒中心 SPA 芳療師、醫學美容中心美容師、化妝品公司專櫃美容顧問、美妍美體保養師...

課程明細:

¿ 訓練時數 : 360 小時

¿ 訓練日期 : 103 年 4 月 28 日至 103 年 7 月 1 日

¿ 甄試日期 : 103 年 4 月 25 日上午 11 時

¿ 招生目標對象: 本案以招收 15 歲以上失業或待業民眾為限

¿ 訓練人數: 每班訓練人數 30 人

¿ 上課時間: 全 日制,週一至週五 9:00~18:00

¿ 報名日期: 即日起至4月 24 日 12:00 止

¿ 報名時間: 每日上午 9 時至下午 18 時,例假日除外

¿ 報名地點: 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一段 16 號六樓之一

¿ 上課地點: 台北市中山區長安西路 3 號 3 樓之一

¿ 電  話: ( 02 ) 2531-7981

訓練單位:社團法人中華美容美髮專業技藝協會

訓練網址: http://www.tcthe.com

服務電話: (02)2531-7981

¿ 報名手續:

1. 親自或委託至本中心完成報名手續。

2. 繳交 兩吋半身 照片 2 張 、 學歷證件影本 、 勞保資料表正本 ( 開訓前一個月內列印 ) 、 身分證影本乙份 ( 新移民檢附身份證明及戶籍謄本 ) 、 並繳驗 身分證、學歷證件正本 ( 新移民免 ) 。

3. 「非自願性失業勞工」需持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具之職訓推介單,並最遲於 3 月 23 日中午 12:00 前完成報名手續,並繳交推介單影本乙份。

4. 「長期失業者」,請於甄試日前取得「開訓前一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之證明文件」,並於甄試日補交影本乙份。

Ps.1. 勞保資料表請持身分證至勞保局 ( 北市羅斯福路一段 4 號 ) 或各地辦事處列印。

2. 勞保資料表未能於報名時繳交,於甄試當天務必補交。

¿ 未錄訓之報名民眾所繳交之文件資料,請於錄取名單公告 3 日內親臨本中心辦理退件手續。

¿ 甄試方式說明:

( 一 )4 月 25 日甄試上午 11:00 ,於 上課教室 舉行筆試,第一試(筆試 50 %),筆試成績前 60 名,參加口試 ( 筆試錄取名單預定當日 12 時公佈張貼於本中心網站 http://www.tcthe.com 及公佈欄)。

1 、甄試當日請報名民眾攜帶具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並提前 30 分鐘親自辦理報到(簽名),未出具身分證明文件不得參加甄試。

2 、逾筆試測驗時間達 15 分鐘者,不得參加甄試。

3 、筆試試題 範圍:美妍美體照護相關常識測驗。(是非題、選擇題,各 25 題)。

( 二 ) 各班依甄試成績 ,於 當天 下午 1:30 起,於 上課教室 舉行第二試(口試 50 %)。

¿ 錄訓方式說明:

( 一 ) 「甄選錄訓」甄試 總成績 ( 含:筆試、口試二項 ) 達 60 分 ( 含 ) 以上為錄訓門檻,依成績高低順序排列後, 分列正取、備取, 錄取名單於 5 日內在本單位公佈欄(及網站)公告。

( 二 ) 甄試成績不公告,對於甄試成績有異議者,得於錄取名單公告 3 日內以書面方式申請成績複查,逾期不予受理,且複查以一次為限。申請成績複查者,不得要求重新評閱、申請閱覽或複印答案卷及口試表、或提供各項甄試細項分數,複查內容僅重新核算成績加總是否有誤。

【甄試成績查詢窗口:簡小姐、電話:( 02 ) 25317981 】

( 三 ) 開訓後(含開訓當日)如尚有訓練崗位出缺時,將於開訓後 5 日內依備取序號依順序遞補學員。

¿ 具有下列特定對象身分之一者,繳交相關證明文件由本中心代為申請免繳自付額,奉核准後由政府負擔全部訓練費。

1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失業者

12 、外籍及大陸地區配偶失業者

2 、 獨力負擔家計者

13 、因犯罪被害之失業者

3 、 中高齡者 (年滿 45 歲至 65 歲)

14 、因天然災害受災之失業者

4 、身心障礙者

15 、中低收入戶

5 、原住民

16 、受貿易自由化影響失業勞工

6 、生活扶助戶

17 、自立少年

7 、更生受保護人

18 、家暴及性侵害被害人失業者

8 、長期失業者

19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託計畫之社工人員訪視評估確有經濟困難,且有就業意願者

9 、跨國 ( 境 ) 人口販運被害人失業者

10 、無戶籍國民之失業者

11 、無國籍人民之失業者

20 、逾六十五歲者

未符合上述身份之失 ( 待 ) 業者,應自行負擔費用 (5,156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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