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毅/花蓮慈濟醫院品管中心執行長(花蓮市)
十二名醫師拿著一個病人的病歷召開記者會,姑不論背後動機,這些醫師,包含一位法醫在內,單就公布病歷這件事,只有三種可能: window.googletag = window.googletag || {cmd: []}; googletag.cmd.push(function() { googletag.defineSlot('/22590772197/pc_textbottom', [1, 1], 'div-gpt-ad-1639353180888-0').addService(googletag.pubads()); googletag.pubads().enableSingleRequest(); googletag.enableServices(); }); googletag.cmd.push(function() { googletag.display('div-gpt-ad-1639353180888-0'); });
一、明知道公布病歷會觸法,明知故犯。二、完全不懂醫學倫理,不知道病歷是病人最重要的隱私,無論道德上或是 法律 上,都是應該被保護的。三、知道不應該公布病歷,但鑽法律漏洞,使得公布病歷變成不違法。
你認為哪種可能性最高?那種可能應該被原諒?你還能想出第四種可能嗎?如今,檢察官認為這些都不構成「主觀犯意」,我實在看不懂,難道他們是被動的嗎?沒有人必須為此負責嗎?
這些醫師有的已經向當事人道歉,我現在反而覺得,最該為此事件負責的是檢察官。胡志強病歷事件後,許多教學醫院在教導醫學生醫學倫理課程時,都會拿出來舉例;醫院評鑑時,保障病人隱私與病歷管理也列為最重要的項目之一。 @ http://udn.com
今後,要怎麼跟醫學生們說:公布病歷是違法的;我們要怎麼解釋,在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有一個判例顯示,只要你懂法律,原來瞞著病人,任意公布病歷是可以不違法的。我在寫此文時,十歲的女兒跑來問我寫什麼,我告訴她這個故事後,她問我:「怎麼可能不違法?」可敬的檢察官,你可以給她一個正義的答案嗎? 【2006/08/26 聯合報】
評論:
不可以懷疑檢察官背後有拿好處 或政黨偏向 檢察官他的好意可能要教為非作歹的人包含醫師 法律漏洞是這樣躦 以後法律要訂的精準點
但是沒想到若此為判例 則以後病看完後 病例不能留在醫院 全部帶回家 再看病時 帶去就好了 反正醫院十年後也會銷毀我們自己寶貴獨一無二的病歷 若能順便改成病歷由病人保存 也不錯 只不過 被偷了豈不是也會被公布 真是傷腦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