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及車輛所有人應注意事項>汽機車駕駛人應注意之一般事項
1.汽車駕駛執照自發照之日起每滿六年換發一次,汽車駕駛人應於有效期限
屆滿前一個月內向公路 監理機關申請換發新照,逾期未換發者,不得使用駕車,
違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至三千六 百元以上罰鍰並禁止駕駛。
2.汽機車駕駛執照遺失或損毀,應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違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3.汽車駕駛人將駕駛執照借供他人駕車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
4.已領有駕駛執照之汽車駕駛人於有效期間內,得憑原駕駛執照向公路監理機關
申請換領同等車類之國際駕駛執照。
5.酒駕、蛇行、競駛、競速、拆除消音器及闖越鐵路平交道等重大的違規,
除處以高額罰鍰外,尚需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6.汽車駕駛人逃避繳費,致收費人員受傷或死亡者、酒駕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
在鐵路平交道違規肇事、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確定者
或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 執 行交通稽查人員之稽查,因而引起傷害或死亡者,
吊銷駕駛執照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請小心駕駛,以免遺憾終身。
7.駕駛人違規案件請依時繳納,以免逾時被加重處罰。
如果一直不理會,最後駕照會被逕行註銷,請注意,不要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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