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分期繳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罰鍰之規定,說明如下
一、申請條件:
(1) 其經濟狀況,無法一次完納。
(2) 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情形,遭受重大財產損失。
※違反本條例第35條之規定,不得申請分期繳納。
二、分期繳納期間:
(1) 一期一個月。
(2) 總分期繳納期限參酌車輛定檢日期、行照有效期限、駕照審驗期限及有效期限,不得逾12期。
(3) 每期繳納金額(除最後一期外),不得低於新台幣壹仟元。
(4) 核准後應即繳納第一期罰鍰。
三、處罰機關於受理分期繳納,應先就分期案件製發裁決書並完成送達。對應施以道安講習者,一併製
發通知單交由受處罰人或其受委託人簽收。
四、經核准辦理分期者,如有一期違約,視同全部到齊,尚未繳納之罰鍰,移送強制執行。
五、分期繳納期間,如需辦理驗車、各項登記或換發牌照、執照,應繳清尚未結案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