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了酒千萬別騎車或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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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哪天我們有聚餐,喝了酒千萬別騎車或開車了。

因為近來我同事的一位好友 ( 女性 ) ,因聚餐喝點小酒,回家時自行騎車, 遇到警察例行檢查,結果被檢查超過酒精濃度 0.5m m ( 0.95m m) 。

結果 被帶回警局,開了一張紅單($6,000)。當她繳完違規罰金時,以為就沒事了。

如果你也有這種想法,你就大錯特錯了 ,好戲才在後頭呢,近日 (違規後一個星期)她收到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書, 內容:寫她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30,000元(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一項,第454條第二項,刑法第185條之三,最重要的一條) ~~~刑法第42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

(你們一定不懂這一條對不對,因為我也不懂,結果打電話去詢問承辦人及各地方法院。) 答案:原罰金乘以3,也就是罰$90,000元.不是罰30,000元。

( 天啊! ) ,騎摩托車被抓總共罰$96,000元;如果紅單是罰$12,000元,總共要罰$102,000元! 所以說, 喝酒被抓到就要罰($96,000~$102,000元)

~這個錢可以每天坐計程車上下班3年了,買2部全新的摩托車了。 以上所述保證真實案件,因為上網查詢過了,也打電話確認過地方法院,都罰二次紅單。 請轉告你的親朋好友知道,如果沒有錢繳,就要坐牢30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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