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永順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
1 05.10.12 課程發展委員會議通過
105.10.31 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
(一)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二)教育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三) 104.11.24 府教小字第 1040263817 號函桃園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二、評量準則:
(一 ) 成績評量旨在了解學生學習情形,激發學生多元潛能,促進學生適性發展,肯定個別學 習成就,並作為教師教學改進及學生學習輔導之依據。
(二)成績評量依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評量之。
學習領域評量:依能力指標、學生努力程度、進步情形,兼顧認知、技能、情意等層面,並重視各領域學習結果之分析。日常生活表現評量:學生出席情形、獎懲、日常行為表現、團體活動表現、公共服務及校外特殊表現等。
(三 ) 本適性化、多元化之原則,兼顧形成性評量、總結性評量,必要時得實施診斷性評量及 安置性評量。基於診斷性評量及安置性評量係屬教師教學自主權限,應由教師依教學需求彈性實施。身心障礙學生學習方式不同,宜由教師衡酌學習管道,彈性實施評量方式。
(四 ) 應視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差異,依各學習領域內容及活動性質,採取筆試、口試、表演、 實作、作業、報告、資料蒐集整理、鑑賞、晤談、實踐等適當之多元評量方式,並得視 實際需要,參酌學生自評、同儕互評辦理之。前項評量方式,由任課教師依教學計畫在學期初向學生及家長說明,並負責評量。
(五)學生成績評量紀錄以量化紀錄為之;輔以文字描述時,應依評量內涵與結果予以說明, 並提供具體建議。第一項量化紀錄得以百分制分數計之,至學期末應將其分數依下列基準轉換為等第: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
三、學習領域之評量分下列各項辦理:
(一)語文學習領域
(二)健康與體育學習領域
(三)數學學習領域
(四)社會學習領域
(五)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
(六)自然與生活科技學習領域
(七)綜合活動學習領域
(八)一至二年級社會、藝術與人文、自然與生活科技學習領域統合為生活課程。
(九)彈性學習節數實施之課程評量得納入其相關學習領域實施。
四、成績計算方式
(一)定期考查成績
1. 一學期進行兩次定期考查,每次取三位成績優異學生頒發獎狀( 不分名次,
若班 級 同 分人數超過三人,亦可獲獎 ) ,平時成績不計入。
2. 第二次定期考查方式如上,另取進步獎三名( 與第一次定期考查成績相比
較,進 步 最 多的兩位,第三位由導師依學生努力程度給予 ) 。
3.100 學年度,一年級下學期起,「生活課程」列為低年級定期考查科目。
(二)學期總成績
平時成績佔 60 %(平時成績計算細項由任課教師自訂 ) ,定期考查成績佔 40 % 。 學期總成績取六位成績優異學生頒發獎狀,依各領域授課節數加權計算。
各年級「本土語言」、「閱讀」計入語文領域,三年級以上「電腦」計入自然領域。
※ 作文:中年級每學期應完成四篇作文。
高年級每學期應完成五篇作文(含閱讀護照一篇 ) 。
(三)畢業成績
以各學期成績按各年級之週學習節數加權計算之。
五、學生定期評量時,因故請假缺考者,准予銷假後立即補考。補考成績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 因公、喪或不可抗力事件缺考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 二 ) 因事、病請假缺考者,其成績由教師視實際情形決定。
95.06.28 校務會議通過
永順國小學生期中/期末評量有關規定
一、本校一至六年級所有學生應依校內規定時間參加期中及期末評量。
二、若有以下情況而無法於規定時間應考之學生,請事先提出申請 (申請表如附件 ) , 由
校方擇期補考:
1. 已依規定請妥喪假者。
2. 因重病或法定傳染疾病無法應考者。
3. 其他特殊重大原因無法應考者。
三、若非屬上述原因,請勿提出更改評量時間要求,以免影響學生受教權益及學校行政
作業。
六、學生成績之評量、計算及登錄由任課教師辦理;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由導師及相關人員辦
理.成 績通知單請各班導師 列印,交由教務處核章。
七、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達畢業標準者,
發給 修業證明書:
(一 ) 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 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二)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其各學習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以上。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之學生適用之。
八、學生成績評量結果及紀錄,應本保密及維護學生權益原則,非經學校、家長及學生本人同意, 不得提供作為非教育之用。
九、學生成績每學期至少應書面通知家長及學生一次。
十、學生成績評量紀錄應以資訊化處理為原則,學期成績與畢業成績須另登錄於桃園市國民小學學 籍紀錄表。
十一、本辦法於校務會議通過,經校長核定後實施。